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7-3000-2025-00002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5-01-21
  • 发文字号: 莆秀市监〔2025〕7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适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2-07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适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清单的通知
莆秀市监〔2025〕7号
时间:2025-02-07 09:43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机构改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能承接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2025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议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以下简称《四张清单》)、《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以下简称《两张清单》)、《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适用省局〈四张清单〉和市局〈两张清单〉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转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职责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要求,及时依照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适用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建立台账或者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在适用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未列入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或不符合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五、各单位在适用省局《四张清单》、市局《两张清单》、《指导意见(一)》过程中发现适用困难等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视情况依法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规定。

  六、适用期限与省局、市局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同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未尽事项各单位报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议定。

 

  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闽市监规[2024]2号)

        2.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的通知(莆市监规[2024]2号)

        3.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适用省局《四张清单》和市局《两张清单》的指导意见(一)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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