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整治办制订的《莆田市秀屿区“三合一”场所长效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莆田市秀屿区“三合一”场所长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三合一”场所回潮或新的“三合一” 场所出现,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对“三合一”场所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公安部消防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所以,具备上述条件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认定为“三合一”场所。
第三条 “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由区政府负总责,区府办、公安、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城建、文体、国税、地税、经贸、工商、电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务、监察、消防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 “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
第四条 整治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政府监督与企业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办公室,组织区府办、公安、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城建、文体、国税、地税、经贸、工商、电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务、监察、消防等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整治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区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治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分析研究“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及长效监管工作;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检查,跟踪“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 “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定人定岗,组织驻村干部、村主干开展对本片区的“三合一”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并报区整治办。发现新增、“回潮”的“三合一” 场所及时查处并报告区整治办。
第三章 监管制度
第八条 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三合一”场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区“三合一”整治办建立监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整治监管工作汇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整治监管工作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整治监管工作总结会。乡镇整治办也应相应建立监管例会制度。
第十条 区“三合一”整治办建立监管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职能部门联系,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乡镇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末向区整治办报告一次“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情况。
第四章 整治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乡镇整治办对本辖区企业全面排查,填写《“三合一”场所检查记录表》(附表一),经审查认定为“三合一”场所的,立即清理住宿人员,对无照经营的场所,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关闭。
新发现的填写《“三合一”场所呈报表》(附表二)于每月15日、30日报区整治办,回潮“三合一”场所的, 填写《回潮“三合一”场所检查记录表》(附表三)随时报告区整治办。
第十三条 区整治办根据乡镇整治办上报的呈报表,报有关部门按以下情况处理:
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场所的建筑,报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
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城建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有偷税、漏税行为报税务部门依法严查。
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报供电、供水部门强制断电、断水。
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报文体部门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报公安部门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商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营业执照的“三合一”场所,区整治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四),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应严格依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莆田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整改期限届满, 由业主提出申请,区整治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复查意见书》(附表五),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逾期未整改(久拖不改)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整治办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查封,责令停产停业,予以关闭。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秀屿记者站、报道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和整治防范措施,在电视台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和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 消防部门、安监局要结合“119”消防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颁布周年纪念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的教育力度。
第十八条 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资料,增强企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查封后,未经批准、擅自启封、擅自拉、接电源恢复生产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二十条 “三合一”场所发生火灾的,对业主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三合一”场所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发现一家“三合一”场所回潮得不到处理的;发现一家新增“三合一”场所得不到处理的;发生一起漏报 “三合一”场所的。有以上三种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村干部由区整治办公室督促乡镇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三合一”考评奖惩机制,将考评结果列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区“三合一” 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合一”场所整治监管工作组织一次考评。对考评最后一名的单位将视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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