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办〔2015〕40号 成文日期:2015-06-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莆政办[2015]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统筹规划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形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鼓励有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建设运营或承包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收集处理站(场)。各乡镇建设的公共无害化处理池要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运输车辆、消毒剂、防护服等物品要配备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池正常运转。

  (二)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一是所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安装无害化处理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录像、拍照,做好处理记录档案,对其产生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业主负责、就地处理;二是埭头、东峤、平海3个乡镇各修建2口以上100m3的公共无害化处理池,笏石、东庄、南日、月塘4个乡镇各修建1口以上100m3的公共无害化处理池,配备收集、装运、处理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制度管理,建立主要针对散养病死畜禽的公益性、区域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并要创造条件在养殖村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点),安排专人负责,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设施设备,形成“村设站点、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乡镇和农业部门要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在强化联合执法基础上,推行农业、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群防群控良好氛围。对于违法抛弃、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四)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药监、公安、环保、工商、水利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扣押、取样、鉴定、保存及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坚持生态文明先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以及我区近年来的畜禽污染整治方案等精神要求,各乡镇政府对于应拆除关闭而未按时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反弹复建的养殖场(户)要坚决全面予以拆除关闭;对于拟保留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也要予以拆除关闭。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各乡镇、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莆田市农业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农畜〔2014〕60号)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按程序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补助。

  各乡镇可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完善补贴分配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正常有效运转运营。市级财政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畜禽场和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乡镇政府兴建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的,将予以项目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转的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每年给予适当运行管理经费补助。区财政要将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承担的配套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现场确认所需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纳入预算,同时要将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五、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程序

  各乡镇要及时确定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名单,5月29日前将名单(附件1)报送至区农业局。6月1日起由乡镇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现场确认、材料报送等工作,区农业局做好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 养殖者自行处理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或《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集中处理

  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区级财政和区农业局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4. 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区农业局进行确认。

  5.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6.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二)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区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区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和《区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8)上报市农业局、财政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建立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平安莆田”、“生态莆田”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监管机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