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莆秀政办〔2015〕90号 成文日期:2015-1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意见》(莆政办〔2014〕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区政府依托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开展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区政府抽调公安、安监、工商、住建、城市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或聘用专职人员设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区“三合一”整治办设在消防大队,集中办公、集中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三)各乡镇(园区)成立不少于3人的“三合一”整治办,抽调有关职能部门兼职人员组成。要明确各乡镇、工业园区的下(片)点领导,履行“三合一”场所检查、整治。

  (四)村(居)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

  各级财政应在“三合一”整治办公室的办公条件、车辆及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辖区、本系统“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

  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参与由属地乡镇(园区)牵头组织的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处置。

  税务部门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房管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供水、供电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接到“三合一”整治办的函或通知时,强制断水、断电。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综合监管,把消防安全(包括“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区政府“三合一”整治办职责

  1.协调、指导各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的整治;

  2.整理各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三合一”数据、台账;

  3.对各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4.对群众举报的“三合一”场所进行查处;

  5.对各乡镇(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整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乡镇(园区)“三合一”整治办职责

  1.对辖区“三合一”场所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

  2.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隐患,并按规定要求落实定期回访;

  3.牵头对属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四)村(居)委员“三合一”整治主要职责

  配合上级整治办摸底、整治管辖区域内“三合一”场所。

  三、强化整治措施

  (一)检查摸底。各乡镇(园区)组织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

  (二)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三)强化宣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宣传报道。

  四、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乡镇(园区)、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不报、瞒报、漏报“三合一”场所和未按期整改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乡镇(园区)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经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属实的,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下片(点)乡镇(园区)领导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下片(点)乡镇(园区)领导因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超过5次的,由区政府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3.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区政府组织部门对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下片(点)乡镇(园区)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下片(点)乡镇(园区)领导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4.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整治不力或发生由于过失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乡镇(园区)分管领导、下片(点)乡镇(园区)领导停职检查,按相关规定处理。乡镇(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乡镇、工业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意见或规定。本《意见》自发布日起施行,2008年实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意见》(莆秀政办〔2008〕9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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