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2016〕19号 成文日期:2016-03-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以来,各乡镇、各园区和区直各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严格把握政策,及时兑现保障待遇,有力地促进了我区项目建设,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范围界定

  2007年4月28日之后尚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历史遗留问题)的区级以上项目用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区级以上项目含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区级以上道路及道路绿化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医疗机构、学校、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工业园区内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

  二、认定程序

  (一)确认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必须以征地补偿花名册为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项目用地的实际使用耕地面积、户数、人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由项目所在行政村(居)汇总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批依据。

  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

  2、工业园区内以片区征地的,如无法分出具体征地项目名称的。

  3、2012年7月之前征地没有征地补偿花名册的。

  三、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办法

  2007年4月28日前后均发生过项目征地行为的,用地属于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历史遗留问题)的区级以上项目用地的,其人均征用耕地面积按上述认定程序确认后予以核减。

  四、保障待遇兑现时间、标准

  保障对象征地时年满60周岁,征地时间在2012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障金从2012年7月开始发放,征地时间在2012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征地时间发放。补发金额按照我区当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执行。

  五、其他问题处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一些特殊问题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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