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2021〕184号 成文日期:2021-12-14)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挥改革成果作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力度,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和农村融资渠道,活跃农村经济,根据《民法典》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股东包括集体股股东和成员股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出质人将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由莆田市相关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坚持依法依规、强农惠农、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条件

  第五条  成员股股东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申请的借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信贷政策;

  (四)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在质权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六)符合信用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质权人相关制度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以共有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多人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各自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集体股股东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

  (二)贷款项目用于本村优势资源和产业发展项目,理事长具备商业管理经验,或者有聘请专业经理人。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借款诉讼纠纷,存量债务符合管理要求。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合作社)取得贷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和消费等。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和消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强农惠农的政策实行优惠,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原则实行同期同档次LPR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通过资产评估等双方认可的办法确定股权价值。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期限和其他实际情况自主协商确定。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

  个人成员股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质权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质押股权证;

  (三)出质人所在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证明;

  (四)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书面承诺;

  (五)质权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股权质押贷款由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向质权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理事长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二)质押股权证;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会议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调查

  金融机构接到借款人(合作社)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审查人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

  金融机构根据调查意见和提供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调查人和审查人以及借款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本机构的贷款政策,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按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经质权人审批同意后,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所在地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审批手续,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在股权证进行记载相关事项,载明质押权人、质押股数、质押金额、质押起止日期,并可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出具他项权证。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质押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及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质押借款合同;

  (三)质押股权证原件,共有的股权还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出质人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证明;

  (五)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

  (六)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集体股权质押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理事长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二)质押股权证;

  (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会议记录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权质押登记注销

  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质押权的,需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权人出具的注销通知书;

  (二)质权人持有的他项权证;

  (三)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出具的

  他项权证由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登记、保管。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期间,质押的股权不得发生交易、继承、赠与再质押等所有权变更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后,贷款行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有取得股权他项权证的,一并与贷款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移用贷款、不按期支付利息等,质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有效证明,到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申请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取回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对继续办理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质押续期相关手续。

  第七章  成员股股东股权质押贷款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质押物处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处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在确认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处置程序。

  (一)协商处置。对于确属还款困难的,协调双方贷款展期协商。在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行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质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二)协商收购。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在成员协商收购,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优先回购权,收购以受让双方意愿为主导,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资产权益,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集体收购股权超过集体总股权30%部分,依法分配给集体成员。

  (三)公开交易。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商定,在由区级农村产权交易部门或者其他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将质押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交易购得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今后在国家、省有关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对交易购得对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储处置。贷款逾期时间在6个月以下仍无法处置的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收储,股权证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给予临时冻结。

  (五)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十条 处理质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质押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如原贷款有担保,应按照担保合同中贷款人与担保人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

  (三)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八章   集体股股东股权质押贷款质押物处置

  第三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股权质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不予展期的,集体股股权证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给予临时冻结,不予再审核新集体股权质押贷款,直至生产恢复正常具备偿付能力。

  第九章    鼓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全区金融机构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核心质押物,创新“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信贷模式,可以与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其他各类合法农村产权组合质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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