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秀屿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选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办〔2016〕94号 成文日期:2016-10-21)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选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选岗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安〔20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办法

  1.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按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序选岗。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评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我区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依据。

  2.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满60分以上的安置对象,政府给予安置财政拨款全额事业单位;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安置对象,政府按属地原则给予安置所属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安置财政拨款全额事业单位的安置对象,按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挑选安置岗位。若出现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分数并列的,优先顺序是:①以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优先;②以入伍时间早者优先;③以立功级别高且次数多的优先。以上三点无法区分优先顺序的,按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4.区民政局负责与区委编办、用人单位协调安置岗位,并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研究。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政府安置资格。

  三、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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