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2015〕39号 成文日期:2015-04-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确保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现将《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确保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秀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6]2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

  《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环保局2004年1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2011年11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闽政[2004]20号)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4月)

  《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版)

  《莆田市秀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版)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编制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08]10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4事件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的;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建立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危害,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1.5.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莆田市秀屿区各乡镇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各乡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直相关部门、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受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和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秀屿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秀屿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协助当地乡镇政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

  (4)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秀屿区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区环保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污管股、环评股、法制股、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秀屿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应急值班室设在区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准备、预警、警报、事件确认、协调处置、应急预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2.2.3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

  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区环保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4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组

  由区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区消防大队、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参加部门。

  主要职责:

  (1)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化学品污染等事件时,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依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

  (2)负责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2.5环境污染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水务局、农业局、住建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1)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

  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污染事故调查监察、处置工作;

  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化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数据;

  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组长负责现场相关单位的协调,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

  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2)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转运和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

  (3)供水保证组

  主要职责:

  由区水务局负责,当发生饮用水源污染造成饮用水不能饮用时,由区供水公司向周围群众供水。

   2.2.6应急(备用)饮用水源供水处置组

  由区水务局局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卫生局、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领导组成,视具体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

  由区水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拟定应急水源建设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水源供水方案,合理调度饮用水源。开展对应急(备用)饮用水源监测,保障饮用水源应急供应。

  2.2.7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区水务局职责:

  (1)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负责提供应急监测采样船并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2)根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开闭相关水闸,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3)根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提出备用水源启用的时间,按区备用水源调度预案,启动备用饮用水源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科学合理调度水资源,及时报告备用水源地的可调水量,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跟踪监测;

  (4)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警报解除后组织善后处置;

  (5)根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督促相关自来水公司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加密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报告,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区环保局职责:

  (1)协助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将现场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再由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报告;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在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职责组织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开展应急监控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4)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公安分局职责:

  (1)在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控制现场物资出入,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

  (2)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区消防大队职责:

  (1)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职责:

  (1)负责对高危行业的监测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处置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

  (3)负责建立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污染、疏散区域内人员的专业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以及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2)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3)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转运和医疗救治以及对救援人员的防护指导。

  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1)指导公路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2)协助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的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协助交通应急管制工作,协助调度应急通告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证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行动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转移疏散。

  区气象局职责:

  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区域内的气象情报资料,加强影响水华爆发地区的天气气候背景分析。

  区财政局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应急(备用)饮用水及建设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住建局职责:

  (1)负责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设施运行的监管;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游村镇污水的治理;

  (2)负责督促指导各自来水厂提升去除原水藻类处理工艺,提高应对水华事件的能力;

  (3)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机制,完善供水管网,确保供水水质合格。

  区农业局职责:

  (1)负责督促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整治和监管,减少养殖废水排放量;

  (2)鼓励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农药、化肥及农家肥的使用监控,减少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3)指导水华爆发区域受污染农产品的具体处置措施;

  (4)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投放滤食性鱼类,减缓藻类的生长。

  区林业局职责:

  (1) 负责对饮用水保护区内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禁止继续开山种果,扩大果园面积;对坡度超过250的果园限期退果还林,种植阔叶树混交林;

  (3)监督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继续营造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对现有桉树等速生丰产林要逐步改造种植阔叶树混交林,改善保护区林种结构;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4)对保护区内的湿地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良性循环。

  其他责任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制定所辖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协助调集应急物资,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3)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负责处理排污单位;

  (4)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改路供水方案,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5)负责通知污染区域内群众停止取水。

  2.2.8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渔业、财经、交通、医疗、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在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为现场环境处置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主要部门预防工作职责分工

  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应注意收集与上报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区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区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区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相关部门依据以下分工做好日常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及时整治。

  各相关水库管理单位: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道路、跨桥围栏及围墙的维护,设置路面及桥面径流引导设施,避免直接排入渠道;

  (2)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内截污管道工程建设,定期对淤积截污系统进行全面的清淤疏浚;

  (3)加大对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力度,有能力的应设置水质日常自动监测仪器;

  (4)各相关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抢险单位应常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定期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环保部门:

  (1)秀屿区环境监察大队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内环境风险源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2)秀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每一季度组织1次对饮用水源的全面监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

  (3)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意识。

  水务部门:

  (1)做好饮用水水源应急供水通道的建设与日常管护;

  (2)规划建设供水第二通道工程,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无法正常取水时,利用第二通道供水进行过渡。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监控设施,实施运输危险品车辆的登记和全程监控制度,在经过水源地道路及桥梁等敏感路段设警示标志,减速标志,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减速行驶。

  安监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数据库。

  乡镇人民政府:

  (1)针对各相关饮用水水源地内工业、农业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定期开展排查,对接入污水管网的连接管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护;督促饮用水水源地内各社区及企业将生产、生活污水接进城市排污管网;

  (2)每月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禽畜舍、垃圾点等污染水源的设施,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3.1.2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政府组织,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3)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不同潜在风险源的预防措施

  (1)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提请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对流动源进行有效管理。

  流动源风险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有可能影响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路线,河流水系情况,周边地理特征,沿线污染防控措施情况,沿线雨排水管网情况,市政设施情况,运输物质的处置技术,附近物资储备等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应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运输路线和时段要求,严禁非法倾倒。 

  (2)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面源污染是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发生“水华”现象的重要诱因。环保部门、乡镇政府应重视面源的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和处臵,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比例;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业规模,提高畜禽、水产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地的生态流量。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警报,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区环保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1)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2)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3)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4)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区环境应急办值班室。

  (2)各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机构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区环境应急办公室、区水务局。

  (3)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做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从饮用水水源地内取水的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区环保局环境应急办。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区疾控中心以及各自来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区环境应急办。

  (7)区环境应急办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区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2.3预警措施

  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区环保局环境应急办应及时核实信息,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内水质的影响,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人员救治病人,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区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

  (6)区水务局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2.4预警报告

  莆田市秀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质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

   3.3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各类隐患排除后,由区人民政府解除预警;当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区环保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的划分,莆田市秀屿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启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秀屿区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的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2分级响应启动

  (1)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或环保局启动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或环保局启动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由莆田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指挥处置。

  (3)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区、市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由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指挥处置。

  (4)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扩大应急后,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处置。

  4.1.3应急响应行动

  一、Ⅲ、Ⅳ级响应行动

  (1)发生在秀屿区域内的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处置,应及时启动Ⅲ、Ⅳ级响应。

  (2)乡镇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的响应: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水库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启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现场环境应急救援小组配合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

  (3)区环保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4)区环境应急办的响应:接到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秀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值班室上报紧急情况,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现场调查组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相关人员,报区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公安和环境监察队伍,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和隔离,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④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乡镇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5)发生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环保局,请求扩大应急。启动《莆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请求调集市级环境监测、公安和环境监察力量及应急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Ⅱ级响应行动 

  (1)发生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Ⅱ级响应。

  (2)秀屿区政府和区环保局的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区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长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3)区环境应急办的响应:接到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莆田市秀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秀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值班室上报紧急情况,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现场调查组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相关人员,报区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公安和环境监察队伍,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和隔离,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④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乡镇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4)发生超出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请求调集市级环境监测、公安和环境监察力量及应急设备赶赴现场应急救援,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三、Ⅰ级响应行动

  (1)发生超出区、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Ⅰ级响应。

  (2)秀屿区政府和区环保局的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区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长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服从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配合省、市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

  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3)省、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县(区)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必须服从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信息报告

  区环保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报。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环境监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向区环保局报告。

  区环保局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发生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上报省环保厅,从区级、市级速报到省环保厅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政府接报后在15分钟内,将接到的事件信息向莆田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从区级、市级政府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话方式报送,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等形式报送的,应当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指挥与协调

  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应急监测

  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卫生部门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应急处置程序     

    4.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5.2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快速出击

  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污染情况,与事发单位或个人开展先期处置,关闭污染区域下游闸门,通知自来水厂、区环保局及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理,救治伤病员,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

  (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

  ①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污染物、污染途径、扩散趋势、可能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等;

  ②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

  ③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④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⑤做好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情况上报

  应急现场指挥部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预警等级,并速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环保厅、省人民政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决定是否请求市政府、市环保局府调集市级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现场增援。

  (5)事件通报

  ①区政府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②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6)污染处置

  ①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如现有工艺不能控制时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②区公安分局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③区交警大队迅速处置事故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

  ④区消防大队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⑤区环保局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

  ⑥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加强应急现场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⑦区水务局及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关闭相应的取水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通知沿途取水单位停止取水、用水。

  ⑧当事件造成的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区卫生局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组织疏散人群。

  (7)污染跟踪

  区环保局组织监测人员开展污染跟踪监测调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及专家意见,及时调整对策,直到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

  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立案查处。

  4.6 应急处置方案      

  4.6.1水库发生面源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面源污染是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发生“水华”现象的重要诱因。若藻类密集可先利用机械收藻设备(收藻船、吸水泵、储存装置、脱水装置、自动清洗过滤器、进出水管路、供电系统级控制系统组成)收集水面浮藻。若水体中有少量藻类且是小型水库时,可采用人工曝气的形式,改善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若大型水库中发生水华现象,可向水库中投加一定的化学制剂以抑制藻类的生长。专家组在对水华现象进行分析时应上报市里面,启动市级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4.6.2水库发生流动源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当水库发生流动源污染时,公安部门应设置警戒线,疏散周围群众并维护治安;卫生部门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转运和医疗救治,以及对救援人员的防护指导;交通部门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环保、安监、消防部门应组织人员对现场污染源进行围堰,并对污染源进行监测,若为有毒物质则应佩戴防毒面具;专家组对整个应急处置方法进行指导。

  4.7 信息的发布与事件通报      

  4.7.1事件通报

  (1)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县(市、区)的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3)区环境应急办应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市环保局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7.2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政府和环保部门配合区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发布。需发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应事先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性质,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应急人员主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面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

  (1)不挥发的有毒液体:采用隔离服防护;

  (2)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包括防护服、正压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正压式呼吸器等。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最早抵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己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请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由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公告。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本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做好社会求助、保险赔付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应急仪器设备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继续跟踪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5)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并抄送市环保局。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由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各应急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2 资金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各级财政应及时安排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正常运作。

  6.3 物资保障

  区水务局要做好水厂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水厂对各类储备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6.5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治安维护保障

  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6.8 通信保障

  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6.9 技术装备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设备,加强与区内水源污染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结合本预案,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宣教培训

  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居民、企业负责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源地环境事件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恢复是指在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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