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各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区直及驻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秀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笏石镇部分区域列入禁燃区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燃料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在2023年11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指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的锅炉和燃料。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四)清洁能源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秀屿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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