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规〔2025〕1号 成文日期:2025-07-16)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秀屿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秀屿港海事处、南日海事处、海警秀屿工作站: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秀屿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

  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5〕37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35次)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沿海船舶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有序推进全区沿海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船、港、人”等关键环节,梳理海上安全生产风险点、通过建立健全沿海船舶(含渔船和乡镇船舶,下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日常管理机制,完善“人防”“技防”“物防”“机制防”等制度,做到人员、场所、制度、设备、经费“五到位”,实现船舶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全面提升沿海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沿海船舶不违规出海、不违规作业、不到相关海域,保障海上生产形势安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船舶管理单位设置

  1.设置标准。区、镇设置船舶管理单位要按照“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值守”的要求履行职责,并满足沿海船舶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需要。其中,区一级成立船舶管理中心,充分整合或共享海上船舶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数据,中心主任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和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渔港服务中心;镇一级设置船舶管理站,站长由镇长担任,常务副站长、副站长分别由镇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担任;村一级同步设置船舶管理所,所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镇、村船管单位统一按管理辖区内沿海船舶的基层管理模式运行,并接受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及公安、海事、海警等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2.分类设置。船舶管理中心依托区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渔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镇船管站综合统筹辖区沿海船舶的数量、分布和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依托渔村、渔港、集中停泊点,整合原有各类船管组织科学合理设置,南日镇、平海镇、埭头镇设立一类船管站,东峤镇、东庄镇设立二类船管站,月塘镇设立三类船管站。

  3.主要职责

  (1)区船舶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渔业船舶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体承担渔业安全应急管理和乡镇船舶管理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乡镇船舶总量控制管理,组织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全生命周期日常管理、修造源头监管、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安办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区海上搜救中心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船舶和乡镇船舶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做好值班与应急处置系统平台运维,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的畅通,整合海上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协调做好海上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交办的船舶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2)乡镇船舶管理站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海上安全生产、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承担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检查职责的落实工作;负责乡镇船舶制造、改造、拆解、交易和出海人员信息的备案管理,做好各类船舶的档案管理和识别牌号编定与发放、回收管理;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及相应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和技术培训,组织乡镇船舶驾驶能力认定;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对乡镇船舶及修造经营主体的执法检查;开展渔船和乡镇船舶点验核查、进出港报备、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管辖海域、岸线、停泊点的日常巡查;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系统平台的值守和应用,监督船舶停泊、航行、作业等动态和定位终端运行情况,及时处置平台的预警、报警信息;组织做好台风等自然灾害防范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渔船和乡镇船舶进港避风和召回等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交办的船舶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3)村船舶管理所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海上安全生产、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协助村委会做好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渔船民按规定申请办理乡镇船舶制造、改造、拆解、交易和出海人员信息的备案、变更手续,参加安全和技术培训和船舶驾驶能力认定;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开展渔船和乡镇船舶点验核查、进出港报备、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管辖海域、岸线、停泊点的日常巡查;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系统平台的值守和应用,监督船舶停泊、航行、作业等动态和定位终端运行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平台的预警、报警信息;组织做好台风等自然灾害防范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做好船舶进港避风和召回等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交办的船舶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二)落实标准化建设

  1.队伍建设。船管单位按照船舶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24小时值班监视监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专职船管员,专职船管员包括船管员和管理人员。

  (1)区船舶管理中心应配备船舶安全管理、应急值班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3人,应聘任具有熟悉电脑及软件系统操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2)镇船舶管理站原则上按照1人负责的船舶不超过50艘的标准配备专职船管员,并合理调剂2-3人管理人员负责业务管理和应急值班等日常工作,由镇政府统一招录。专职船管员应选聘具备一定的航海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管理操作经验,优先从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熟悉本辖区船舶管理情况的人员或退役军人中选聘。

  (3)村船舶管理所需由村委会指定一名村干部专职负责辖区内的各类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包村的派出所警察需协助做好各类船舶的管理工作,各包组村干部按工作分工需承担其片区内的各类船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管理所可自行聘请专职管理人员。

  区船舶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招聘管理;专职船管员由镇政府统一招聘管理。专职船管员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布招聘标准,公开报名,严格审核把关,从有志参加船舶管理工作的社会人员中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专职船管员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应综合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或违反制度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专职船管员聘用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场所要求。船管单位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设置,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制度牌和通讯设备,按要求接入省、市船舶管理系统,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船管单位值班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配置办公桌椅、档案器材柜、安全救生器材、反光背心、手电筒、防水雨具、消防设施等。有条件的船管单位还可设置会议室、“渔船民之家”等。

  (1)一类船管单位(南日镇南日船管站、南日镇港南船管站、平海镇平海船管站、埭头镇埭头船管站)。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和休息室。配备不少于5台办公电脑、1台大型显示屏及打印机设备。

  (2)二类船管单位(东峤镇东峤船管站、东庄镇东庄船管站)。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和休息室。配备不少于2台办公电脑、1台大型显示屏及打印机设备。

  (3)三类船管单位(月塘镇月塘船管站)。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和休息室。配备不少于1台办公电脑及打印机设备。

  3.制度建设。明确镇船管站和专职船管员工作职责,建立船舶点验、日常隐患排查、进出港报备(报告)、定位终端离线核查处置、异常情况分析报告与处置、异常情况召回、乡镇船舶交易管理、报废拆解与更新审批、专职船管员考核等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船管员学习培训、基础工作、工作台账、值班值守、日常巡查等工作制度,在船管单位室内悬挂“一图一表一台一栏一制度一职责”,即《港岙口分布图》《潮汐表》《监督台》《宣传栏》《船管单位工作制度》《船管员职责》等制度牌。

  4.设备配备。镇、村船管单位除满足办公场所基本设备配备以外,在镇辖区二级及以上渔港、重点避风锚地(船舶停泊集中区)均要配备1艘港内巡逻艇(专用船),保障海上巡查检查,有条件的可配备执法用车、摩托车、电瓶车、无人机等必要的辅助执法工具,并视工作需要配备广播设备、探照灯和LED显示屏等。

  5.经费保障。建立船管单位建设财政经费保障制度,确保船管经费专款专用。省级平安渔业乡镇建设、专项整治正向激励等补助资金要按相关规定专款用于船管工作。专职船管员工资经费(年人均4.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万元,绩效工资1.5万元)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分别按3:5:2的比例承担,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正常运行。船管单位应统筹部分补助资金作为绩效奖励差异化资金,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奖惩机制,并在每月10日前将船管员工资发放到位。区、镇人民政府同时要将船管单位日常工作及运行等船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三)推进规范化运作

  1.建立船舶备案与档案管理。镇船管站负责所辖乡镇船舶的备案登记、统一编号、一船一档和船舶识别号牌的集中管理。

  (1)备案登记。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初始登记、交易过户、拆解更新等申请、核准,授予(注销)船舶识别牌号并公告。

  (2)建立一船一档。建立乡镇船舶数据库,将船舶备案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安全承诺书等建档造册,做到“一船一档”,特别是建立健全本辖区重点船舶和重点人员花名册。同时,对乡镇船舶数据库和档案保持实时动态更新,并报区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2.强化日常监管运行

  (1)安全技术状况评估确认。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技术状况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督促船主整改到位,整改未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2)船舶进出港报备。按照渔船和乡镇船舶进出港报备有关规定督促船东船长及时通过手机端扫码报备、航前安全自查,统计形成报备台账,特殊情况无法报备的,可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定人联船”船管员进行补录。船管员按照一定比例对出港船舶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报备的真实性和船舶适航安全自查情况,在24小时内通过手机端系统上报核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或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上报并进行前期处置。

  (3)日常安全检查。每月登临检查辖区船舶不少于停泊点船舶总数的15%,每年每艘船舶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船舶安全隐患的,落实隐患问题清单化、隐患整改责任化、隐患管理闭环化,建立健全辖区船舶安全检查台账。

  (4)日常巡查检查。建立渔港、岙口、船舶集中停泊点、岸线等定期巡查机制,重点检查进出港报备、安全设施配备、定位终端在线、套“冒”牌船舶等。

  (5)异地停泊监管。镇船管站要全面摸清异地停泊船舶底数,登记造册,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性监管措施,特别是要将其纳入平台监视监控重点关注对象,在平台上标注不同颜色予以区别,每天点验船舶不少于1次。

  (6)船载终端离线处置。监控平台值班人员每天根据系统预警情况,及时分解派单督促联船船管员“落地查船”处置船载终端离线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上线,船载终端未恢复上线前禁止离港。确因作业需要出海的,在船载终端修复期间,船主(船长)应每天向专职船管员报告船位。值班人员每日跟踪统计、协调报告船载终端离线修复情况。

  (7)网格化管理。应用船管员管理小程序,每天让船管员在小程序“见人、见船”在线拍照打卡,每周全覆盖打卡挂钩船舶,属地镇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专职船管员日常履职工作。同时,加强船管员业务培训和履职抽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职船管员安全检查现场考核和理论考试,推动专职船管员当好“宣传员、值班员、安全员、监督员”。

  (8)安全记分管理。按照船舶安全记分管理有关规定,对跨类别生产、不报备、超航区、超乘员、超风力、拆卸(屏蔽、转移)定位终端等违规情形的船舶进行扣分管理,有效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9)召回和整顿。镇辖区内船舶进出港未报备、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擅自离港、被责令禁止离港而擅自离港、拒不接受安全技术状况评估、安全技术状况评估不合格或超1年、定位终端离线(拆卸、屏蔽、转移、故障)、擅自改变船舶用途(跨类别生产)、恶劣天气不听从政府指令立即撤离(回港避风)、长期异地生产停泊等情形的船舶要立即召回并按规定处置。

  3.健全应急管理与安全培训

  (1)平台监视与值班值守。船管单位要落实 24 小时值班值守,值班人员要密切监视省、市船舶管理系统等平台,有效跟踪掌握本辖区海上船舶动态信息;对系统预警信息,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及时推送海况预警信息。

  (2)开展船舶点验。开展船舶点验比对核查(每天早、晚各1次,抽查比例由乡镇自行规定)、定位终端离线、遇险报警核查、安全干预提醒、相关海域劝离等处置工作,防范海上安全风险。

  (3)应急突发事件(事故)处置。值班人员接到渔(船)民报警、监控平台沉船报警或相关部门通报后,第一时间开展核实,通过监控平台调度周边船舶参加搜救,并按应急突发事件相关规定报告与处置。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宣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乡镇船舶有关政策规定。督促船舶船主与村(居、社区)签订安全承诺书。每年不少于1次集中警示教育,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或持证上岗。

  4.建立执法、退出与交易等机制

  (1)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渔政、海警、公安海防、交通运输、旅游、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镇综合执法大队会同镇船管站开展协同执法,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载货、跨类别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做好备案登记。

  (2)规范退出与交易等机制。镇政府按照乡镇船舶控制基数强化总量管理,对报废退出、自愿退出、交易退出、违法退出的乡镇船舶,要及时核销调整船舶控制基数。同时,加强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监管,坚决取缔沙滩船厂,规范船舶建造程序、船舶交易行为。

  5.加强数字化监管运作。镇船管站日常管理要依托省、市船舶系统、“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大数据平台,及时将日常监管情况录入相应管理模块,特别是镇管理人员要强化系统平台使用培训,熟练掌握每个日常管理模块操作与使用,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船管单位是海上船舶安全末端管理的“牛鼻子”。各镇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充分发挥船管单位前哨作用,打通海上船舶管理最后“一公里”,不断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机制,落实落细各项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船管站责任,从管理末端消除船舶隐患风险。

  统筹协调,强化保障。各镇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沿海船管单位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确定船管人员的工资经费方案,按照船管单位分类标准,协调、指导、推进属地船管单位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运行,将船管单位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设备、场所、经费”五到位。

  (三)完善机制,联勤联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指导、镇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海洋与渔业、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沿海船管单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船管单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属地镇政府要整合相关工作、整合相关资源,把渔船和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统一起来,镇船管站“一条龙”管到底,使管理工作精简、统一、高效。

  (四)加强督导,分类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配齐专职船管员,完成船管单位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工作。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不重视、部署推进工作缓慢、船管站建设明显不规范、不到位,海上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得不到有效防范遏制的,将给予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30年7月15日。

  附件:专职船管员配备及工资经费预算表

  附件

  专职船管员配备及工资经费预算表

县区

船管单位

管理船舶总数(艘)

专职船管员配备数

年工资经费测算

渔船

乡镇船舶

合计

年工资总额(万元)

乡镇财政承担金额(万元)

县区财政承担金额(万元)

市级财政承担金额(万元)

秀屿区

船舶管理中心

     

3

13.5

0

9.45

4.05

南日镇

南日船管站(一类)

65

1911

1976

38

171

34.2

85.5

51.3

港南船管站(一类)

64

1909

1973

38

171

34.2

85.5

51.3

平海镇

平海船管站(一类)

135

2158

2293

46

207

41.4

103.5

62.1

埭头镇

埭头船管站(一类)

29

1332

1361

28

126

25.2

63

37.8

东峤镇

东峤船管站(二类)

0

261

261

8

36

7.2

18

10.8

东庄镇

东庄船管站(二类)

2

186

188

5

22.5

4.5

11.25

6.75

月塘镇

月塘船管站(三类)

0

32

32

2

9

1.8

4.5

2.7

小计

295

7789

8084

168

756

148.5

380.7

226.8

  备注:年工资经费按每人4.5万元计,市区镇财政按3:5:2比例分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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