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906-2500-2025-00008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7-25
- 发文字号: 秀南政〔2025〕12号
- 标 题: 南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7-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村(居)委会:
为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现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日镇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食堂等。
第三条 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工程地质条件稳定,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利,临近公共服务设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域。
第五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确保设施安全、实用、便利。建筑规模和功能设置应当与属地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集体出资、社会捐赠和个人捐资等。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八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可以是村(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企业或其他合法主体。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运营的,受委托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 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自愿入住且符合健康评估标准的老年人。优先接收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等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全时托养服务。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日间照料服务。提供临时托养、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就餐助餐等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设置“健康驿站”,配备健身康复、医疗保健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居家入户服务。具备就餐、盥洗、保洁等服务的设施,可积极探索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餐、助医、助浴、助行、助急等服务。
第十一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设施可以引入专业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及服务效果等,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设施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防止意外伤害;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人员死亡等事件,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急救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定期检查房屋结构、承重体系、地基基础等,确保安全稳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对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并督促其落实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财务管理应当参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做到账目完整、凭证真实、监督管理到位,确保账、款、物专人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应当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台账,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所挪作他用。杜绝出现资产流失,遭受侵占、挪用、破坏等现象。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应当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新增资产及时纳入管理,已报废资产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维护应当制定维护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大修,明确维护内容、周期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管理应当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示公开。服务信息、财务状况、政策文件和投诉渠道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开。内部监督。定期自查资产保管、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外部监督。定期检查,对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放运营经费补助,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通过意见箱、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和建议。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权。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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