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0-00046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7-01
- 发文字号: 莆秀政〔2020〕92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02012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07-10
- 有 效 性: 有效
答复类别:A类
九三学社莆田市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农村建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2020128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区目前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一、强化组织,规范管理
(一)权限下放,提速增效。根据全省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我区已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人民政府,目前,所有镇的建房审批事项均已进入各镇便民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已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将建房审批农转用事项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
(二)分工协作,规范管理。 村级组织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组织编制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和推广、集中成片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匠培训和农村住宅配套设施建设。
二、合理规划,助推发展
(一)立足实际,制定方案。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13〕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莆田市秀屿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三区”划定方案》,明确各镇“三区”划定范围,按照划定的“三区”规划图及各村的村庄规划进行建房事项审批,为农村建设发展预留空间,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
(二)评估情况,适当调整。各镇对《秀屿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三区”划定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区自然资源局汇总意见后牵头起草《关于秀屿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分区控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初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三)完善布局,发展村庄。委托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莆田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编制《秀屿区村庄发展演技及布局规划》,目前已完成初稿;关于“续建审批问题”,区自然资源局已拟定《关于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加层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正上报区政府研究。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一)使用标准及申请条件
1.“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文件要求,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提高一个使用标准计算宅基地面积。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8号)的文件规定,一、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和层高2.2米及以上应计入建筑层数,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层数。二、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地下室顶板的建筑标高均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室外地平计算点高度1.0米。在坡地建筑中,建筑地下层部分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0米的,应计入地面以上有效层数。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文件规定,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②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③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⑤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⑥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二)审查程序及审批环节
1.申请审查程序。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2.审核批准环节。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审批工作中,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职能部门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四、严格用地,全程管理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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