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5-00057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9-16
- 发文字号: 莆秀土〔2025〕26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25-13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5-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XG挂-2025-13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秀自然资〔2025〕13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4〕339号)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6530.4551平方米、从秀屿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8〕979号)划出国有建设用地136.5449平方米,合计6667平方米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宗地编号:XG挂-2025-13号(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以净地有偿挂牌出让,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通用设备制造业,出让年限为50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三、该幅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该地块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6000万元/公顷,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产值强度不低于7500万元/公顷,前三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公顷,第四年税收强度不低于250万元/公顷,第五年税收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公顷,第六年起税收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公顷。
四、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按莆秀自然资规〔2025〕16号文件要求执行,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1.2≤FAR≤3.0;建筑系数:40%≤D≤50%;建筑限高:H≤60m。工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该幅土地以净地有偿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按照区委专题会议纪要议定的29.93万元/亩(总价300万元)原则确定。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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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