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莆秀政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04-10)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规定,区政府已组织对2022年1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莆秀政〔2005〕47号)等9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莆秀政办〔2012〕114号)等3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秀屿区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办〔2002〕8号)等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宣布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1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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