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5号)
2.补贴对象:全区范围内所有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0元,市与县级财政各补助15元。
5.申报程序:养殖场处理病死猪数量由当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现场双方签名确认,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报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审核盖章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财政、农业农村厅联合下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至各县区,市财政、农业下拨市级配套资金至各县区,并由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下拨至各生猪养殖场。
二、资金分配公开
·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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