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损失、处理补贴。
4.补助标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予以补贴,累计未达90公斤不予补贴。对于进入定点屠宰场前已死亡的生猪和各有关执法部门在屠宰场外各环节查获的必须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对货主不予补贴,对其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处理费用补贴,其中未屠宰或已屠宰未分割的大中猪(头重60公斤以上)按头给予补贴,头重60公斤以下的猪及已分割的按90公斤折算为1头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 15%。
5.申报程序:按照“屠宰企业申报、县区审核、市级复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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