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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文件精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范的通知》(莆秀政〔2019〕177号)已经不再适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莆秀政〔2019〕177号文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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