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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核心区石门澳 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霞塘片区 市政道路工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莆秀政安置〔2025〕39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8-2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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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塘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核心区石门澳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霞塘片区市政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核心区石门澳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霞塘片区市政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24〕69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822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核心区石门澳

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霞塘片区

市政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为:秀屿区月塘镇霞塘社区、西园村、月埔村,具体位置为:东、西至现状农田,南至沁峤路,北至霞塘社区(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月塘镇霞塘社区、西园村、月埔村、月塘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2.5982公顷:霞塘社区农用地1.6754公顷(耕地1.5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1公顷)西园村农用地0.4491公顷(耕地0.4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3公顷)月埔村农用地0.4492公顷(耕地0.4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8公顷)月塘镇人民政府农用地0.0245公顷(园地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598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实施莆田市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核心区石门澳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霞塘片区市政道路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4.6万元/亩。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标准1800元/亩进行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和月塘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1.本方案制定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月塘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农村集体耕地征收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07年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补充通知》规定的标准),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纳入莆田市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工作范围。

七、土地征收的实施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月塘镇人民政府按方案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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