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各所,机关各股室、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秀屿区委办公室 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委办发〔20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我局权责事项进行规范调整公布。具体调整如下:
1.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含3个子项)”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城乡集贸市场经营非处方药设点审批”1项。
2.行政处罚:根据《中共秀屿区委办公室 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委办发〔2024〕2号文件规定,承接市级下放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组建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区市场监管局所属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市场监管等领域执法职责。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秀屿区执法工作,承担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加行政处罚事项530项。
3.行政强制:根据《中共秀屿区委办公室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委办发〔2024〕2号文件规定,承接市级下放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组建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区市场监管局所属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市场监管等领域执法职责。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秀屿区执法工作,承担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加行政强制事项28项。
4.行政监督检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并行政监督检中的“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2项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1项。
5.行政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增加行政奖励事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秀屿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增加行政奖励事项“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项。
6.其他行政权力:减少3项,增加7项,其中: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废止减少“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事项1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废止减少“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事项1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减少“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含2个子项)”事项1项;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四条规定增加“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日常事务工作”事项1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事项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含3个子项)”事项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增加“歇业备案”事项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含3个子项)”事项1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公示互联网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事项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增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事项1项。
7.其他权责事项: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20年12月31日废止减少其他权责事项“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1项。
调整后,明确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677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8项、行政处罚事项530项、行政强制事项28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42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裁决事项3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行政奖励事项3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0项和其他权责事项41项。各股(室)、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按照调整后的权责事项依法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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