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忠门粮食管理站月埔粮店(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该企业2023、2024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未改正,通过对该企业登记地址进行核查,证明该企业存在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拟对该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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