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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字体:[ ]      日期:2008-12-10     浏览次数:     来源:

莆田市秀屿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执法主体名称:莆田市秀屿区人事局

执法依据(共3件):

1、地方性法规(2件)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2项)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3项)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未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违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人才中介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等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收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责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擅自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该违法活动,退还所收的培训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监督检查(2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2、人才市场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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