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执行<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的具体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12-14 15:23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现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印发《莆田市秀屿区执行<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莆秀自然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为《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出发展林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森林资源不仅要保护,也要可持续利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们做好森林保护与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等文件要求。对森林资源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区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规范管理。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的管理对象只限于本行政区域林地上的林木,对这些林木进行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时应遵守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基本制度,并遵循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和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作出的规定。

  (一)明确低产(效)林改造采伐适用范围。逐步改善林分结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森林碳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动林农增收致富。

  (二)规定采伐生态公益林竹林中的散生木(天然阔叶树除外),伐后散生木(天然阔叶树除外)每公顷最少保留80株以上。

  (三)为鼓励和支持抚育采伐,规定人工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

  (四)规范林木权属证明等材料,《规定》附件对《权属证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等材料进行了规范。

  三、《规定》出台的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林分树种结构,改善森林生态景观,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控及防火控灾能力,着力提升森林固碳释氧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