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从事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的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我局印发《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质量及测绘活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莆秀自然资规〔2023〕2号),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一)进一步摸清农村个人建房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存在问题,为“百日攻坚”后开展农村建房领域小微权力专项整治打下坚实基础。
(二)为加强对从事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的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莆田市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中测绘机构要求、测绘机构选择、测绘成果要求、测绘成果检查和检查后续处理工作规程等五个方面提供意见。
(一)明确测绘机构的要求。从事农村莆田市秀屿区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须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明确测绘机构的选择。农村个人建房的测绘活动分别在建房审批和批后监管阶段进行,建房审批阶段由各建房户自行选择测绘机构,费用由建房户承担;“批后监管”阶段由各镇通过竞价方式选择,费用由各镇自行承担。
(三)明确测绘成果的要求。统一测绘成果的坐标系、比例尺、测量精度、勘测定界报告的内容以及明确各测绘机构必须对用地四至、地类、权属进行核实。
(四)明确测绘成果的检查。抽查工作原则一季度开展一次,每年度不少于4次。由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目录内的并且在被检查时段内未在秀屿区从事个人建房测绘活动的测绘机构进行抽样检查统一组织检查。
(五)明确检查后续处理工作规程。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综合每次检查的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向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做好检查结果公开。
三、《指导意见》出台的积极意义
《指导意见》的出台,能有效规范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同时,填补制度空白,对在秀屿区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活动中规定不明确的或前后不一致的予以补充明确,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强化制度约束,规范权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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