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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9-1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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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日印发《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暂行)》(莆秀政规【20252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实际,起草了《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暂行)》,对我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强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4]4号)

(五)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自然资规〔2025〕2号。 

二、范围期限

《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暂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两年。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盘活工业低效用地

四、工作进展

该办法已由秀屿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2025年9月1日),处于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秀屿区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理)。

(二)分割标准: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可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为服务园区招商,突出我区政策优势,通过对投资企业按照《秀屿区“四个维度”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以及设置亩均税收约定前置条件,自持部分可分割转让。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非自持生产厂房已全部进行产权分割的自持部分可转让:

1、自持部分转让入驻的企业通过《秀屿区“四个维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得分90分以上

2、竣工第二年,园区税收含开发企业)高于《莆田市践行木兰溪治理理念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的行动方案》要求的准入标准;

3、自持部分转让入驻的企业为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标杆企业;

自持部分转让入驻的企业亩均税收等投资要求不得低于原投资协议的要求标准。

(三)配建设施分割: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权人自留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作为物业服务用房,并负责本小微产业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低效用地分割: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20亩,可与周边未利用地连片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回收储。

()低效用地转让: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的,转让面积不得小于20亩(含20亩),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80%的,属地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强化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转让对象按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未转让部分用地仍处于监管协议考核期内的,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履约监管协议》。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万兴

联系电话:0594-585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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