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数据开放
统计信息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主题领域
公众参与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概况信息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应急管理局
对出租出借证书等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2-08 16:15
|
|
|
|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评论
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