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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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