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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区残联 时间:2023-09-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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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二、补贴标准: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申请方式: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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