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现状,合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仅对未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征收,已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不再征收排污费。 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维持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 对《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费实行奖优罚劣的差别化征收政策。 优惠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含)不足50%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不足75%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