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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