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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1、《出生医学证明》;2、落户方《居民户口本》;3、父母《结婚证》2021年10月起闽赣已实现新生儿“跨省通办”,公民可向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异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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