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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六条规定: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凭证;如果出现军人转业、复员恢复户口时,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但部队公民身份证赋码与原籍地公安机关不一致的,按转业、复员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给予登记,原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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