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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十六条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本人或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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