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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收入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认在《居民户口簿》上将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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