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符合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规定人数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设立单位集体户:(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三)协管员《居民身份证》。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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