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省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回国后可以持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2、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父母使用的出入境证件;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父母《结婚证件》;6、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原件(需具有资质机构翻译),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7、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材料;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父母双方户口均已注销的,回国后可以申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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