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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我省公民在港澳台所生子女,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1、出生证件;2、入境证件材料;3、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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