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三十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户主持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3、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的,还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第七十三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户口时随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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