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闽公综[2021]第27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等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说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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