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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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