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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八十一条规定: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与我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由省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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