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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八十条、八十二条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只能依据生父母、养父母或者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确定,且必须为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按收养人确定。出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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