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超过1个月后申报户口的,户口原则上登记在公安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社会福利机构。因扶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3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受理、报批:1、询问笔录2、《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3、《采血入库流程单》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5、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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