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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家庭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1、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3、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能够证实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文件材料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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