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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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