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户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口所在地的;(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二)《毕业证书》或者学生证等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材料;(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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