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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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