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九十一条规定定居国(境)外的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实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资料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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