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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闽公综[2021]第27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材料(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材料(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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