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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可提供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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