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会见,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应当由办案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其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②会见应当在家属会见室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前后,提押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检查。③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制止的,可以决定停止会见。④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由办案机关负责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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